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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一个社会团体,我自从2003年毕业后就在这里工作,已经第九个年头了。近期,上层领导有调整,而且放出话来,说要裁人。我们单位与个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缴纳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和工伤。想了解这种单位单方面裁人情况下,个人能否得到补偿?包括工资和社保。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6 0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个人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5%,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8%,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个人缴纳8%
  • 企业不交社保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不给员工上保险的工资也要做进工资表里。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不管是否上保险的工资,都可以税前扣除。
  •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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