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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新开公司,拖了2个月才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但新公司的证照一直没办好。现在合同上只有公司具体地址,没有公章(我身边留有一份)。社保金也没交。签三年,试用期三个月,我在试用期最后几天辞职了。办理完交接手续,并让她签字确认,正好满三个月。拿回了劳动手册和原单位的退工单。因为我只拿了二个月工资,要求老板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这三个月欠交的社保金(应由公司支付的部分)一次性补偿给我。她说到正常发工资的日子打入账户。没想到后来反悔。说社保金的部分不能现金补给我。非要我重新办入职,等公司证照办好了,然后帮我补交前三个月的社保金,再办离职。可我已经等三个月了,不相信她了,所以才坚决辞职的。实际等她办好不知要拖多久。我认为没有这种说法和做法,这是个陷阱,是坚决不愿和她再签的。我的邮件和短信、微信等工作往来信息都能证明我与她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最后工作交接时,我留有录音证明,证明她确实欠我一个月的工资和三个月的社保金。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是否应该去劳动仲裁?

仲裁 2018-11-06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辞职是可以有工资的,劳动者辞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
    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 你可以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序如下
    1、你需到工商局查询并打印出你所在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一张纸),并加盖查询章,用以证明该用人单位的身份。
    2、证明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据很多,比如厂牌、工作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和存折、人证、工资条、财务报销凭据、两个以上同事的证言等、、等等,只要能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都行。
    3、写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当地劳动部门都有样板,一式两份),加上你的身份证、打印的工商查询登记资料、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等交给劳动仲裁委就行了,仲裁委会立案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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