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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已年近八旬,丧失劳动能力,且有糖尿病,脑血栓等疾病,每月光吃药就需花费几百元,无退休金,农民。育有三子一女,除二儿子每月按时给生活费外,其余子女均不肯赡养老人,且子女收入均能达到十万元左右/年,每月一百元生活费都不肯给予,老人无奈,我身为孙女想请律师帮忙分析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帮我爷爷奶奶度过难关。

继承 2018-11-06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4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可以继承。
    该继承应当由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权人或指定继承权人予以继承。

    2、如果被继承人(死亡职工)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其个人全部遗产或至少指定了问题所描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部分,由某一个公民或法人指定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余额部分进入指定继承程序,由被继承人指定继承的一个或多个继承人予以继承。

    3、如果被继承人(死亡职工)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之后,其所有遗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被继承人的配偶(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继承)

    4、法定继承权人或指定继承权人,可以就继承分割问题交涉,交涉未果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6条
  • 有特定情况的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爷爷、奶奶,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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