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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2003年,姐姐结婚。2004年父母把自造私房按分家析产给二个孩子各20平米,析产协议上只有2个亲生儿女的名字,没有媳妇和女婿的名字。2005年私房动迁,因为女婿之前已经动迁过,所以没有分到属于他自己的房子面积,只分到孩子和老婆的房子面积。2010年姐姐姐夫关系恶化,姐夫现在把析产的事告上法庭,认为当年析产时,虽然丈母娘只析产给自己女儿,但是那是他们已经结婚,所以析产分到的20平方也有他的一份,也有05年出生的孩子一份。所以动迁到的新房也有他的一份。请问律师,动迁前析产给女儿的房子,是属于赠与吗?女婿有份吗?女婿有份的话,动迁新房有应该有份吗?我不太明白之间的关系,盼告之

离婚 2018-11-06 2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
    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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