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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工头在干活的时候一个工人意外死亡工地大老板只给我们工钱死亡的还没有结婚他的父母都不到60岁请问应该赔偿多少工地大老板有没有责任

劳动纠纷 2018-11-08 07: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地上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索赔,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1、因工伤死亡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员工在工地上劳动,因公负伤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可以获得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等项目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工伤导致劳动者死亡或者是丧失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承担被扶养人的扶养责任。
      
    2、劳动者因公负伤没有死亡的情况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一般的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如果朋友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死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按工伤标准给予补偿。
      工伤死亡补偿的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雇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故,用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3)、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劳动范围或事业经营范围,用人单位或雇主随着劳动范围的扩大而获取收益,但同时也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用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而工伤责任对于用工者来说,是无过错责任,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5)、我方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作为用工者的管理方,管理存在重大失职,在明知我方年老体弱,驾驶室能坐人的情况下,而未安排我方坐驾驶室而安排坐到装满沙土的车兜中,且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主动报警、未主动联系急救中心,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致使我方错过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伤残,作为雇佣者,明显比提供劳务者具有减少损害的优势地位,却未完全履行管理者的善良注意人的义务,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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