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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去年4月底到我公司上班,还处在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试用协议,工作不到两个星期,在5月初就在上班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在公司厂房内被人字梯砸到腰部,后送其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该员工在住院一个月了病愈出院,过后我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回公司报到上班,该员工答复说不来了。后来就善后事宜进行洽谈,我公司愿按照工伤补偿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该员工以为人家断了一根手指就可以赔偿十几万,于是他就提出了赔偿七八万的要求,我公司认为其要求过于无理,不予理睬。本来以为这事就了解了,后来该员工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裁定该员工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论为: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3月存在着劳动关系);该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结论为腰椎间盘突出,伤残等级为拾级。本来以为按照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给予该员工一次性的补偿就结束了;但是后来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来做我公司的工作,说我公司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至今与该员工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除了工伤补偿之外,还有其他的赔偿,具体的赔偿待定。过后该员工提出要三万元的补偿。该员工的试用期工资为一千,工伤十级就是五六千,怎么要到三万元呢?对此我不理解这个补偿的标准。原来该员工出院后就来要过护理费,然后是住院补贴,过后又来要钱来买药,一次就是要个几百来块。我想一次性解决与该员工的纠纷,请问应该如何解决啊?

劳动纠纷 2018-11-08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用,住院费用,停工留薪的工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时限的,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 1.公司这么做是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少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偿金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的工资高,劳动者务必要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尤其是现金支付工资,务必保存好工资单。如果有劳动争议,公司往往会按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水平的,仲裁委会按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这样加班工资,补偿金等都会变少。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上的工资缴纳社保,就少缴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公司少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口头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正式工工资补齐差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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