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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加入陕西某公司,2005年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离职。今年回到陕西就业后办理社保关系时,社保部门要求在陕西境内只能有一个社保账号,需要到原单位转移社保关系。在经过经过方打听,联系上该公司负责办理社保业务人员,被告知社保关系可以转移,但是必须先交付1.2万元的项目损失。据说,该公司某项目投资失败,公司要求所有与项目有关人员需要承担一定额度项目损失。离职时,项目尚未完工。请问,作为公司一名普通财务人员是否需要为公司投资失败买单?项目投资失败,向已经离职员工摊派项目损失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公司以此为条件,拒绝转移社保关系的要求是否合理?我们该怎么办?敬请各位指教。

劳动纠纷 2018-11-08 1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 离职时,社保需要转移,以下是社保转移的流程:
    首先要在转出地的社保中心开具一个社保缴费凭证;然后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户并且缴纳社保;第三步就是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把社保缴费凭证和社保转移申请一起交到转入地的社保中心进行审核。如果以上的步骤都没有什么问题,估计在1-3月内将社保转到转入地。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是死搬法条这么简单。
    2、发薪日是在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吗?假如规定每月10号,结果推迟了3-10天才发,并且用人单位也已经出具了延迟发放的通知,且拖欠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即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什么叫拖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界定,实践中一般按一个月计。所以很难就此推断用人单位违法。
    3、由此员工提出辞职,如无其他证据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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