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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女工,为派遣劳动者,未定合同,并且单位未缴任何保险,是否称为雇工?雇工在上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且肇事车逃逸,并有证人。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8-11-09 1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事故划分问题。事故责任由交警根据双方的过错以及原因力比例来综合认定。对于工伤事故,需申报工伤认定和鉴定。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对于工伤事故,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综上可以看出,所谓的工伤并不一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也可以算作工伤进行有关的工伤保险赔偿。
  •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工伤索赔首先需要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在承办工伤认定具体业务的人社局科室领取填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事故责任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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