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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1名在外务工人员,在职近4年,由于工作性质经常低头工作,现己查出有颈椎病,医生也开出证明:患颈椎病建议休息,拉伸治疗。但并没写休息多长时间,单位也不给病假让我休息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09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关于病假时间和工资,劳动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1、周六上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的。如果老板不给加班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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