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劳动合同的职位是分公司经理。公司每年要求我们每年年初都签一次任聘协议。协议规定要我们同意在每年对此岗位评核,说白了就是第二年他可以把你降级,而你不能追究。

我想问这合法吗?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据我了解,劳动法如降级减工资是要对劳动者赔偿的,是吗。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10 1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3)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4)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  
    (5)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6)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7)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9)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 您好,公司的做法违反发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您可以尝试使用如下条款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聊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