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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跟儿子是不是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给老人的生活费要儿女均摊吗?

继承 2018-11-13 1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1、赡养老人主要是道义上的责任,不赡养老人的,是道德极为败坏,被社会主流价值观所不齿的。  
    2、同时,法律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规定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制裁。同时,在老人去世后的遗产分配中,对不赡养老人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其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律义务。如果有人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是可以随时起诉该子女的,这个自然包括女儿,也包括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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