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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安徽人,在杭州的外贸公司上班,现在怀孕4个多月,今年好像产假正常的是4个月,我们公司只给三个月,我现在到手的工资扣了五险还剩3752元,到时候我们公司给我们的产假工资好像是杭州的最低保障工资,我看网上说应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我平时拿到手的,不知道怎么办?我们进公司是没有签合同的,老板台湾人,太坑人了,我想知道产假我的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的?

劳动纠纷 2018-11-16 2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请自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
    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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