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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工伤方面的咨询

1.2016.8.17日入职新公司B,合同也是签约的2016.8.17日。

2.旧公司A最终确定的正式离职日期为2016.9.8日,此情况新公司B知情,在入职前已经沟通。

3.两家公司分别都是:每月15日前入职不买社保,15日后入职就会为新员工购买社保公积金。故我的8月份社保在旧公司A购买,9月社保在新公司B购买。

4.在2016.9.7日在新公司工作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5.在报销过程中,社保局发现,我的9月份社保没有按期购买,为10月份补缴社保,故工伤费用不予报销,通知我到公司解决。

询问新公司,为何9月没有帮我缴纳社保,对方回复,他们在9月13日的时候尝试过为我增员(9月15日社保系统比较慢,所以提前到9月13日增员),但是当时发现无法增员,原来旧公司是9月14日上午进行的社保减员。但是新公司没有在多检查一次,认为我的社保无法增员,故9月社保到了10月份才进行补缴。

6.此种情况,新公司只给报销工伤费用的一部分,不能全部报销。

我想咨询,以上情况,公司不予全部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合理吗?

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1-18 1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 拖欠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拖欠工资并没有规定是超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才算违法,只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都属于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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