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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乌鲁木齐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了十几年,2011年我们以临时工身份状告了公司对我们的养老金加班费进行了赔偿,迫于重重困难,我们只拿到了四万左右的赔偿,公司从此就给我们签定了劳务派遣合同,我们是在公司工作车间签的,没见到任何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合同内容也不让看,合同也不给我们一份,我们从没见过派遣公司的人,公司只给我们交了养老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其它什么也沒有,和同岗位的正式工相比,沒有加班费,半年奖,年终奖,节假日加班费,住房公积金,失业金,等,公司马上面临搬迁,领导说合同到期就走人,沒有任何补偿,我们这些农民工在公司干了十几年,就这样走人吗?我们应该得到公司的什么补偿,该怎么办?希望得到你们专业的建议和帮助,我们真的很可怜。帮帮我们吧,希望尽快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19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在合同到期之后,需要在7天之内进行备案,之后在60天内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领手续。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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