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参加民办十三年,去年又参加自谋职业职工保险,退休年限是65岁、又是农村户籍居民,现政策能否享受民办教师待遇吗?

劳动纠纷 2018-11-19 11: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增加280元;2013年深圳市社保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该调整办法,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增额为280元,达到了国家规定的10%左右的标准。  据统计,2012年深圳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2790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分两部分增加额:一部分按照2790元为基数,按照该基数的5%增加养老金,即每月增加140元;另外一部分以本人调整前养老金额度为基数,按照该基数的5%增加。另外,纳入调整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对高级职称和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性累计调整额,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规定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按照2012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790元的5%定额计算,标准为140元;再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对高级职称和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性累计调整额,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规定发放高级职称津贴: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和不分正副高的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加发8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其享受高级职称倾斜性调整的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三、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发放高龄津贴:  对在2013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对在2013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上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上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齐至平均水平。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高龄增发养老金部分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调待时对高龄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的高龄津贴或高级职称津贴作为基本养老金的单列项目,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八、本市2013年7月不再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经统计,2012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2790元,按照以上办法,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增额为280元,达到了国家规定的10%左右的标准。调增额将于近期发放到位,并从今年1月起补发。
  • 从法律上来说,到了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退休,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
    退休的两个条件:
    1、达到退休年龄(男60,女55);
    2、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
    退休是指在达到年龄时是在职的,也就是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
    另一种情况是按自谋职业者的身份一直缴纳养老保险,到符合条件时由社保部门审核后,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可以领取养老金。
    某种意义上说,退休金和养老金的概念差不多,差别就在于是不是在职,是不是有单位。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辞退代课教师 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具有我县户籍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年限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1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按实际在校服务年限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三、参保费用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后,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但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与县社保局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四、办理时限凡符合参保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辞退学校相关资料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出具证明后到青川县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征收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