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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居住于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员工宿舍,2011年12月9日公司新招来两个员工,17日,一员工称自己身份证不见,欲回家补办而向公司提出辞职,据其10日开始上班计算时间共计7天。因人事调动比较麻烦,老总与其商定以一个星期为限,如找到人顶其岗位就立马可以走,如找不到一个星期后也让其回家。18日,在其强烈要求下,公司老总还是同意了他辞职的要求,于19日上午10时许给其结清工资(在为其结清工资后公司并没有通知我们同宿舍人员)19日晚7点,下班后,我接到宿舍同事的电话说东西被盗,我立马赶回,发现所有值钱的东西都不翼而飞,打电话,果断报警。(后打该同事电话确认其就是偷东西的人)请问:对于这件事公司有没有责任,有的话该承担怎样的赔偿呢?请问:公司对于这件事情有没有责任

交通事故 2018-11-20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公司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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