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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的抚血金是多少,我父亲2014年去世抚恤金应该拿几个月?

劳动纠纷 2018-11-20 1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休人员的社保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离休人员需办理现金报销医保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一)原始收费收据(交原件);
    (二)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
    (三)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社会保障卡。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受理报销申请后,应按《医保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非医疗费用、虚假费用不予支付。
    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挂失;丢失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离休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严禁将社会保障卡转给他人使用。
    离休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医保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虚报费用,不得将非医疗费用记账。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 具体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另外,有最新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一)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8日
  • 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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