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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2011年8月18日从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进该公司上班,公司2011年8月到2016年5月未缴社会保险费,都是自己个人在社会上交,直到2016年5月公司才上交社会保险,(2016年4月个人档案转到公司)。期间2011年8月18日 至2014年8月17日与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2016年11月又补签了合同,(2015年8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合同期限为1.5年,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合同日期是单位填写的,本人签了名)。现在看2份合同发现:2014年8月18日 至2018年8月17日空挡期有1年公司未签订合同。公司现在逼着辞职,请问;我2011年8月到2016年5月近5年个人上缴的社会保险费能向公司追讨回来吗?2014年8月18日 至2018年8月17日一年未签订合同能要求补偿吗?现在合同马上到期怎样才能拿到补偿金?公司要我填写《离职申请表》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20 22: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依法辞职。
    2,单位应在30天内办理退工手续,并中止社保交纳手续。给你一份退工单。
    社保账户由社保中心安全地保管。
    3,进新单位,交给他们退工单。新单位可办理社保接续交纳手续。
    由此可见,只要办理辞职手续,社保不需要个人操作。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法可以看出,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保险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及补缴保险费。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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