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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兄妹4人,3男1女,房屋拆迁,分到3套60平米房屋,父亲在分房之前过世,母亲在世,到公证处公证,3人放弃继承,我分到2套房屋,弟弟分到1套房屋,母亲的公证书中明确放弃继承,母亲过世后还需要再进行公证吗?

继承 2018-11-21 0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
    2,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放弃继承的有效表示。
    在遗产分割后也谈不上放弃继承了。
    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放弃。

  • 1、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指明该房屋归某一继承人所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直接根据公证书及相关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签字。  
    2、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指定的财产归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可以据此行使权利。  
    3、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对该房屋已经不享有权利,所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不再需要其同意或者签字确认。  
    4、如其他继承人对公证遗嘱有异议,认为遗嘱效力有问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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