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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跟继父姓么,孩子现在跟我姓,如何改继父的姓

继承 2018-11-26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之理想在于给予所有自然血亲之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而现实却是立法者未能摆脱人类社会长久以来对自然血亲之子女所作的等级分法,把“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公平的称谓强加于部分自然血亲子女身上,造成了自然血亲子女间名分上的不平等,从而致使立法者之理想追求不能完全实现。
  •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女性被强奸所生的子女等。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一般是要为非婚生子女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不是叫罚款。特别是在孩子上户口前一般都是要先教你社会抚养费。  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身份公证,父母要先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
  • 如要给子女改姓,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  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综上,未经孩子父亲同意,母亲不得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更不能改随继父性氏,否则,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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