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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企业做财务管理.07年开始工作到现在!单位没有与我鉴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相关保险!在今年8月份时单位给我放假了(其实就是想辞退,但是没有正式书面通知),至放假到现在没有给我支付工资,今天单位给我电话说愿意支付我4000_5000元补偿,让我交接工作,但是还是没有书面通知辞退我! (现在这样我也不想继续在这干下去了)

请问我是否可以这样经过法律解决:

一.按照新劳动法规定自08年1月至今的10个月,企业要给我双倍工资补偿(我每月工资800元,这个双倍补偿是否包括我已经得到的每月800元工资,还是另给我1600元)。计:16000元

二.我要求企业补偿我一年另八个月的各种保险金.计:4800元

三.企业要支付我8\\9\\10月份工资!计:2400元

合计:23200元

以上是我的要求,但是有个关键问题还需要帮助

一.我这样的要求要怎样程序实现?

二.我这些要求合理不合理?

三.这个企业我非常了解,他们有银行帐户,但是从来不在帐户放钱,所以我想如果我在法庭胜诉了,企业拒不执行,那么法院冻结帐户来强制执行,但是这个企业帐户根本不进钱,这时应该怎么办?法院还有其他办法吗?

四.如果我以上的方法不行,请指点正确方法!!!!

劳动纠纷 2018-11-26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因此,只有员工作为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辞退员工,而且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同时,还要征求工会的意见。
    4、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此可知,即便用人单位具备辞退的法定情形,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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