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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 女 1971年5月3日出生 汉族 住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系黄XX妻子 黄XX女 1996年3月20出生 汉族住址:同上 系黄XX女儿被告:黄XX 男 53岁 汉族 住址:某厂学校宿舍 单位某厂学校教师 联系电话XXXXXXXX 系黄XX大哥 黄小X 男 49岁 汉族 住址XXXXXXXXXXXXX 单位某幼儿院教师 系黄XX二哥 黄火X 女 58岁 汉族 系黄XX大姐 黄XX 女 45岁 汉族 系黄XX二姐 黄XX 女 37岁 汉族 系黄XX妹妹诉讼请求:1:原告衬XX,黄XX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2:本次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XX与1995年10月10日与黄XX结婚,婚后生一女黄XX,婚前,黄XX有私房一套,位于XXXXXXXXXXX,为二层楼房。面积为77.25平方,本房完全由黄XX一人出资建成。1997年,黄XX因病去世,黄去世后,被告五人及黄的母亲李XX不让陈XX回去居住,该房一楼由李XXX及黄XX女儿居住,二楼出租,直至2002底李XX去世,黄XX女儿才才开始与陈XX共同生活,但被告五人将此房占为己有,拒绝原告提出回去居住的要求。现在,原告二人只得在外租房屋,而且陈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生活十分困难。 被告五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当黄XX去世后,原告陈XX。黄XX。母亲李XX均对黄XX的房屋享有继承权,而2002年底李XX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可见。原告黄XX的女儿是享有对该房屋由她父亲继承的那部分份额的代位继承权的。 综上所述,原告陈XX,黄XX二人应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可以使用,处置自己应继承的那部分房屋,而被告五人不让原告母女俩回去居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法院 具状人:陈XX 2006年3月31日

继承 2018-12-03 14: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嫁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应该得到父母遗产。   按照《继承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论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规定:“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女儿出嫁后的情况多种多样,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共同生活,但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该女儿可以适当多分父母的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与父母有往来往,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照顾,则该女儿有权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父母的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与父母没有来往或来往较少,没有对父母尽抚养、赡养义务,父母的经济来源、生活照顾主要是由其他继承人提供的,只要该女儿没有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则该女儿虽享有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少分或者不分。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 民事债务纠纷撤诉之后还能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你好,被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的,遗嘱公证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第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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