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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两祖居房屋,原两兄弟共有,1989年因火灾分家,本人分占被火烧光的一处,另一兄弟分占另一处(有分家书为凭)。我分占的只剩下一片土地,89年至94年本人夫妇重新在该土地上建房,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后我丈夫不幸去世(我丈夫去世时我们已生育有一女儿),我丈夫去世后,因生活所逼,我带女儿外出打工并送女儿读书。后来已分家的兄弟便霸占了我夫妇建造的房屋到至今。2010年我以土地权属纠纷申请当地政府对该土地进行确权,2011年2月,当地镇政府经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判决该土地权属归我母儿俩所有。但现在(5月)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在该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而非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房屋有权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畴,不属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的范围。”因而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我现在该怎么办?怎样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在该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而非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房屋有权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畴,不属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的范围。”?急求帮助,不胜感激!!!

房产纠纷 2018-12-03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比如土地纠纷,权属不清,村委会调解不成,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也调解不成,可以到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链接:《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 农村土地争议律师给予建议如下: 买卖房屋、经营承包地等全部过程都只是你们俩家私了算,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现在人家的原承包合同依然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山林经营权证等还没有注销,现在你说这些土地是你家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的土地转让流程是:首先由转出方和转入方就转让问题协商一致后,写一个土地转让申请书交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方同意后,转出方和转放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转出方和转入方各执一份,交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并及时配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如果当初经过这样一个过程,这份土地堂堂皇皇的就归你家了,现在也不会再出现这些不该发生的纠纷了。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也就是最迟要在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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