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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在2011年的6月6号左右与一位邻居签署了一份家庭装修合同,他委托我帮他装修房子,他出钱我出力,因为之前我们并不认识,原于对我不信任所以在房屋开工之后一个星期左右他便让他的父亲来监工,在施工进行到地面贴砖时,因工人的失职造成厕所漏水,他便指示他父亲通知我与我终止合同并当着很多工人的面承认他们已经违约,愿意赔付合同中所提到的违约条款,前提是得等到我把厕所漏水的事故处理好后在赔付我所有该得的资金.我答应了他的要求便撤出我的工人,并自行重新找到工人自己出资处理好厕所漏水事故。第二天他父亲在并未通知我的前提下自行换掉施工场地现场的门锁。待到8月10号左右我便处理好漏水事故,但他们这时便以各种理由不愿支付违约金及口头承诺的给与我的设计费2000元和之前给他工作的一个月工资。(在之前的这段事情并未赚取他一分钱)在这次厕所漏水事故中并未对他造成任何损失,而他们又以我给他装修的所有内容他不满意为由拒绝赔付我之前所承诺的所有资金。但是在装修的所有过程中他父亲一直在场(他父亲住在施工场所内)所以每施工一部分我都直接问过他父亲的意见,从未表示过不满及不合格绝对可以视为验收通过。在这里我要声明,我并未获得家装的任何资质,但是这份合同我们都是以私人名义签署的,他委托我帮他办这件事情,他出钱我出力,签署合同时他已经完全知道我没有资质。现在找到一些律师质询了,分析他之前就已经设计好这个圈套,让我来给他开路因为他自己对装修一窍不通。待到我给他把底子打好便翻脸。、

合同纠纷 2018-12-04 01: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租赁特别是商铺租赁中,承租人通常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基于装修而产生的纠纷也因此而产生,尤为突出的就是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我们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经由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一般由违约方承担装饰残值损失。
    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和添附设施的处置方式。
  • 装修合同违约金主要看与装修公司的自由约定,可以约定一定金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那么口头承诺没有实现就属于违约的行为。但是一般口头承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将条款写明。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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