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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有二套房子,立有共同遗嘱,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死后将二套房子分别留给我儿子和我侄子,现在父亲已去世,我弟弟对于父母所立的遗嘱有异议,而我儿子自幼跟我前妻生活目前正在国外读书,将来可能在国外发展和定居,离婚后我前妻断绝我与儿子的联系。如果将来我母亲去世后,我弟弟仍对父母所立的遗嘱有异议,在继承公证办理房产过户时不允许我侄子对共同遗嘱中指定由我儿子继承的房产作放弃继承,而引致我儿子和我侄子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房产继承权,鉴于我已多年失去与儿子的联系,到时我担心因前妻不配合使我无法联系儿子让其进行继承房产权或循法律途径继承房产权。因父母在订立遗嘱时不知道我儿子情况,所以不能预知和免除这些隐患。现在我与母亲想在遗嘱上作些补救措施,在遗嘱中指定由我儿子继承的房产中添加上我的名字,由我和儿子共同继承遗嘱中所指定的房产:1. 我母亲可以在遗嘱上作些补救措施,在遗嘱中指定由我儿子继承的房产中添加上我的名字吗,如果父母订立的共同遗嘱有设立或没有设立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条款的,情况将分别如何?2. 鉴于我可能不能联系到儿子的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与母亲想在遗嘱中添加我的名字是否可行,是否必需要我儿子同意才能添加我的名字,或者我母亲能否对其可处分房产赠与给我。3. 将来如果母亲去世后,因种种原因我儿子不能亲自前来继承房产权的,或我弟弟与侄子不配合做继承房产公证的,对父母订立的原遗嘱中指定由我儿子继承的房产如何做才能继承。4. 如果我联系不上儿子而要循法律途径才能解决继承房产权,我可以代表儿子吗,如果我母亲能赠与其可处分的房产给我,我是否可以代表儿子,如果都不行的有什么方法解决继承房产权。5. 对我母亲可处分的房产我采用赠与方式获取好呢还是走房产买卖交易手续好,为什么?6. 如果继承的房子是宅基地,母与子之间可以走房产买卖过户方式吗

继承 2018-12-05 05: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父母以书面、公证的形式明确房子是赠与儿子个人,且将房子仅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的话,可以认为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房子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儿子将其妻子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中,可以视为是对其妻子的赠与,其妻子对该房子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 房产要先办理继承过户,在办理时其它继承人可赠予他们继承的部分房产给孩子,属部分继承、部分赠予。要先公证,再到房管局过户。房产继承相关手续如下:
    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如办理时除孩子外的其它继承人放弃他们的继承部分并同意赠予给孩子,那就可全部房产集中到孩子名下。)
    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费用有:
    一、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按房产总价的3%收取。
    二、房管局过户的税费不多,三仟元就可以了。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

  • 1、最划算的过户方式,当然是继承过户。办理继承过户住房,在2016年7月起,取消继承强制公证,可以省公证费2%,继承过户住房,只有几百元手续费。但是,继承住房,需要房产证登记人和住房共有人死亡之后,才可办理。
    2、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赠与过户,第二是买卖过户,如果该房产受让者今后打算转让,建议还是买卖过户,赠与过户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契税和工本费还是要交,赠与还需办理公证手续,而且今后再次转让需交20%的所得税。办理过户需买卖双方夫妻本人(未婚开未婚证明)到场,房产过户带房产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去房管局先查档(核实买方是否第二套房),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凭查档单、缴费凭证,以及上述材料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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