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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半3月份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一共四份,开发商拿了3份.房子是预售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合同规定5月31号交付使用,我于6月1日取得钥匙,并交了相关的物业的费用.但由于其他原因本人并未入住.但过了一段时间过去看房子准备装修的时候,房子正在被施工队改造.问了一下开发商,说是由于房子前面的小花园政府不让拆,于是要改造.房子的一层要往里面退3米.改造之前并未得到开发商的任何通知.开发商说先改造出来3套样房,由于我是一次性付清房款,开发商说优先考虑我.后来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过了一段时间后,过去看,他们说房子都卖出去了,只有两套了,具体有没有卖出去也不清楚.如果要的话要以现在的价格算,而且要另外签定合同,原来的房子被他们改了,和旁边的房子打通了,非常气愤,而且开发商声称他们没有责任,因为房子已经交付使用给我了,而且他们改造也是经过批准的.直到现在我还没法入住,房子全改了,房产证也没有拿到.不知道房子如何才能界定是交付使用了?是拿到钥匙算吗?这中间过程开发商有没有违约?我现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该注意什么问题?需要另外签定协议吗?具有法律效力吗?签定的合同现在不知是否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自己去查吗?如果已经备案如何处理?如果没有呢?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2-05 07: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帮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办理帮助办理房产证,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您违约金,同时,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帮您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做抵押,但抵押合同成立不生效,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开发商违约有哪些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
    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
    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
  • 合同效力待定:
    1、部分还迁房产权不完整,如提前购买不符合法律规定;
    2、房主人已去世,其他法定继承人如不承认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追认则具有法律效力;
    3、可通过与其他继承人补充协议方式确认房屋获得具有合法性,由于原房主人已死亡,协议需公证后才能过户;
    4、手续由你负责并非手续费由你负责,请注意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的详细约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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