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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周五我的孩子课间休息时和一个同学追跑玩耍,不小心撞了一个同学,那个同学是自己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当时我的孩子要跑过去时先给那个同学说了一声让我过去,(当时坐在那儿的同学自己先没有坐稳)当我孩子说完后跑过去不小心撞了那个孩子就摔到了,倒的一瞬间那个同学就一只手抓住了桌子,一起倒了,之后手被桌子砸伤了,当天就去了医院治疗,手骨头没有问题,只是手指头损伤严重,指甲全没有了,手指处尖没有了,也去复查了一回,医生说指甲能长出来,只是会畸形,其他都没大碍,我个人第一时间也积极配合受伤小孩家长的要求,医药费昨天在学校已付清,我付了1500,追我孩子跑的那家付了600,现在后期的事还有,我想问一下,学校有责任吗?什么责任?那个追的小孩有责任吗?怎么处理,现在学校,受伤孩子家长,追跑的另一个孩子家长都找我一个人,我该怎么办?急急急!

交通事故 2018-12-05 0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主要是看具体的情况,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学生的监护人,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们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例如,在学校组织活动时,管理或急救方面没有问题,但如果场地设施明显未达标,在拥挤狭小的条件下开展活动性游戏,极易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果发生事故的,就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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