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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离婚回了父亲家,户口也签回父亲家,我出门打工了,2006年弟弟毕业也出门打工和我在一个城市,打工期间认识女朋友,弟弟和我说对方嫌他没房谈不下去了,为了父母过好点,弟弟能娶到老婆,我做主和父亲商量到镇上买块地建房,这在期间一切手续由父亲操作,2007年春开始建,建到一层半父亲生病了,检查癌晚期,得知父亲生病我就回家了,父亲在家保守治疗,建房由我接手,一个月后父亲去世,我接着建一层半,共是三层,弄到有门有窗打了灶一切算可以住人了,在这期间欠了债,2008年8月弟结婚了,在婚后他还了债,装修一层,在原基础上加了一层,(注:买地协议和土地使用证是弟弟的名字,是弟弟婚后发下来的)。特咨询问题如下:1.这房子我有产权吗?

房产纠纷 2018-12-05 10: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对于离婚房子的分割问题,根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一般情况下,结婚要双方都拿户口簿。如果找不到户口本的,也可以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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