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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太太含辛茹苦的抚养了4个子女,一个女儿三个儿子。老伴于36岁的时候走了,当时什么都没留下,独自一人养了4个小孩成家立业!老太太于52岁时候有一次中风过,半身行动不便,但也能自理生活!当时4个小孩都已经成家立业!54岁的时候2儿子先走了,之后的生活都是于小儿子及女儿照顾.24年了大儿子几乎是没有承担任何的照顾责任!今年9月份老太太再次中风,换了一边不能行动!小儿子24年来多次与大儿子为照顾母亲的问题有一定纠纷,但是大儿子一直都没拿出半分钱来承担。这次的中风导致了卧床,经济分担突然是上升了。小儿子是老太太第一次中风前就过继给老伴的一个兄弟,其实是可以不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义务,但是那么多年都是小儿子照顾的多!现在出现了卧床,想请问下律师,大儿子的行为是否可以上诉,上诉几率是否大?

离婚 2018-12-05 1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索要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付给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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