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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7月,王佳大学毕业后在一家餐饮公司A从事客户服务部经理的工作,一直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过当时单位承诺的工资报酬都按时打到王佳的工资卡里,从未拖欠过,单位也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等。但近来由于经济形势不好,A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在1月份被一家大型的餐饮管理公司B收购,A公司则在被合并入B公司后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合并后,所有A公司的老员工仍然在原岗位工作,福利待遇等均保持不变。后来,王佳等A公司的老员工多次要求与新公司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拒绝。11月底,B公司通知王佳等与另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王佳等派到B公司工作。王佳等提出要与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2月份,B公司就以王佳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聘了他们。王佳等认为B公司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律师点评:???????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范嬛菁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被并购企业员工劳动权利的保护问题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一般而言,并购企业双方会以协议的方式对被并购企业员工的安置问题做出约定,但若收购企业不履行对老员工的安置义务,那么被并购企业的员工是无法直接依据该协议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此时,被并购企业员工维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在本案中,A公司被B公司兼并后,A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消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据此,A公司与王佳等员工的劳动关系则应当由B公司承继。???虽然,A公司与王佳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王佳提供了劳动,A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依法为王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而A公司与王佳之间不是劳务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合并以后,B公司则承继了王佳与原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1月1日起一个月内与王佳订立劳动合同,王佳有权拒绝B公司提出的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无理要求,B公司以此为由解聘王佳的行为,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佳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B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此外,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B公司还应当从2月起每月向王佳支付两倍的工资。

公司并购 2018-12-05 1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能及社保的转移手续等,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看看是否套的上,否则就是违约,不过你的情况即使违约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只有单位出资培训或签订保密协议后才涉及违约金问题。
  •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因为这几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出于劳动者个人的过错。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给劳动者一段时间,以便于他们寻找新的工作,不致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 1.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如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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