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男朋友和他老婆在2004年在家长的逼迫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生了两个儿子,但一直都没有进行登记,因感情不和,他老婆经常回娘家住,我男朋友曾多次给他提出分开,但她什么都不讲。后来我和我男朋友认识后,他们在没有过同居的生活,现在我们在外也是对外以夫妻称呼,现在我们在一起生活五六年了,感情很好,她现在也知道我的存在,我们现在因为怀孕了,想去登记结婚,但她始终什么都不讲,跟她协调不了,我们现在也不敢去结婚,这种情况我们能去登记结婚吗,算不算重婚罪,登了记后她能去公安局调取我家庭住址及个人信息吗?实在给她协调不了能去法院起诉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吗,不在我男朋友名下的财产她能分割吗?

离婚 2018-12-06 06: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感情确实破裂的具体证据主要是”好逸恶劳“不顾家,长期沟通无果,符合《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见作出判决。
    《婚姻法》
    第二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如何写

    核心内容:在我国,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关系,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开始或结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格式。

    立协议书人:

    甲方:赵XX,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XX县人,住XXX小区,身份证号:

    乙方:姜XX,女,壮族,19XX年7月11日生,XX县人,现住XX坡,身份证号:

    赵XX与姜XX于2007年相识并相爱,后于2008年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2009年7月16日,姜XX生下一男儿,取名为赵XX,现孩子由男方父母扶养。赵XX确认赵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2010年底,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赵XX归赵XX抚养,姜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赵XX独自承担。


    二、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保证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三、同居期间所购买物品电视机、床垫归女方所有,摩托车由男方所有。


    四、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


    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 等待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石家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