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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怎样才能协议约定为婚后共有财产?这个协议有固定的格式和有效期吗?还是说公正比较好?

离婚 2018-12-05 2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前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完毕,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为共有财产,
    没有协议,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变为共有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保密协议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的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协议,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协议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规定保密协议是有期限限制的。关于保密协议有效期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 其实你的这个份协议有很多问题: 第一:房子问题。你说你们是在07年2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房子是在2005年公公给你们买的,那么就是说买房是在结婚之前,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你们约定的90%里面就不包括这个房子。
    第二:“以及房子里的所有东西”这样的话很含糊,无法最后确定你们离婚时房子里到底有哪些物品。 第三:关于离婚后对外债无的约定,虽然可以在你们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一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债务,你还是脱不了还债的干系。 最后想要说的就是,离婚协议只要在双方自愿是基础上,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别人是利益,一般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
    要提醒你的是,协议要内容清楚,否则有了和没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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