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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想出售一套安置房,房子是母亲的名下,当初遗嘱指明我一人继承,父亲的遗嘱和母亲的遗嘱分别公证过,父亲已过世,母亲安在。兄弟姐妹之间也有过书面协议;当初购买安置房时,房款有我一方出,并给予兄弟姐妹适当的经济补助,协议日后房产处置她们不得过问,现在我想卖房,需要兄弟姐妹的同意吗?需要签字吗?

房产纠纷 2018-12-06 03: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的公证如何办理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房屋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房屋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房屋价格分析和当前楼价评估,做出准确的房屋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房屋继承过户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产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房屋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所设立的遗嘱,亦应提交原房屋权属人的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房屋继承申请人须到当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附图或者成果,以便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房屋继承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当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且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房屋继承,并核发回执。
    待一切房屋继承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房屋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到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当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  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  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  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  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  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  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公证合同是不能代替房屋过户的,建议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首先,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物权法》规定了公民对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是以登记为准,所以已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来讲,双方已经完成了房产交易,但由于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更名登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买房人还没有完善法律程序,没有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如果不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原房主到房管部门重新申请补办房产证并将该房对外进行抵押等。
  • 一,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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