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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七岁(93年)左右父亲去世,母亲给我找了个后父,他比我母亲大十几岁,但未扯结婚证,他十几年来一直住在我家,在与我母亲同居前就有三个子女,且都已成年。 这些年他对我也有一些经济付出。现在我已参加工作,他生病住院,他和他亲生子女要求我跟他们平摊医药费,说养我十几年不能白养。 想请问,我对这个后父有赡养义务吗?听说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 他跟我母亲关系不好,经常吵架,若我想让我母亲和他解除同居关系,请问我是否要给予他经济赔偿?我母亲的财产是否要分给他? 谢谢!

继承 2018-12-07 0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立法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1、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制订适合本国的法律,这与其他国家没有可比性;  
    2、老年人虽然是成年人,但是因为年纪大的原因,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子女进行赡养是合情合理的;  
    3、老人的兄弟有抚养的义务,但这是有前提的:只有由兄、姐扶养的弟、妹在其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才需要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上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反哺回报尽孝道的体现,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代代相传的应该承担的责任。
  • 我国对事初婚姻一般不予承认和保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基本特征是:
    (一)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显著区别。
    (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程序。因此,当事人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均属于事实婚姻。
  • 事实婚姻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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