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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生前有2间公租房,老人已去世,我和两个叔叔签订了一份协议。不知道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请帮忙参考改正。协议内容:甲方:XXX 乙方:XXX 丙方:XXXXXX生前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XXX,并为该房屋承租人,于XXX日去世,爷爷生前有3子,甲方为老人长子张XX之子,乙方为老人次子,丙方为三子,生前由三人赡养,为了防止因该房产利益分割发生纠纷,三人共同商定,本着以公平、自愿协商达成本协议。本协议房产位于XXX,房本面积XX,房屋管理类别为直管,三人对该房屋所有面积按照平均分配原则,各占三分之一,拆迁之前房屋承租人不变更,如以后承租人,需做变更,无论变更为任何一方,同样是按照公平原则,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房屋租金由三人轮流按年缴纳。本协议由三人同时制定,自愿签定,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我的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前几年迁出在朝阳区,我的父亲是知青,当时政策我返城来的北京

合同纠纷 2018-12-07 07: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老人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4.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老人不得撤销房屋的赠与,该房屋仍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6.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该房屋再由女儿的配偶、女儿的子女、女儿的父母继承。
  • 老人与法定继承人不需要签订赡养协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是硬性规定,不需要老人与法定继承人以赡养协议形式再确定。
    如果老人立遗嘱,在确定继承人的同时,附有继承人义务的,该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以代书遗嘱,但是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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