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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结婚已经十一年了,我们结婚后第四年有了一个女孩,在我怀孕的时候,我老公就在外边有了别的女人,《那女的是三陪小姐》,他在我怀着孩子,他没关心过,还老是半夜回家,我们在那时候就吵,就那样,他们坚持了一年多,我当时想不要孩子了,可又怕以后怀不上就把孩子生下来了,后来,就那样过了一年多,他又认识了一个女的,也是洗头房的小姐,他们在一起也四年了,一直都有那种关系,他回到家还老是找我事,但他又不想离婚,我满这样过着我很累,我想离婚了,可是孩子怎么办,我从孩子三岁多就没有上班,一直在家,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我们坚持了折磨多年,这么多年想着他能变好,但是带现在除了我不啃气还能过,再就没法过了,我一说她就会和我吵,要么就打。现在我不想这样过了,我想离婚,我又不知怎么办,孩子咋办。以后孩子的抚养该归谁,还有我们买了一套房子,但外债也欠了几十万,我现在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就那样过了一年多,但他又不想离婚,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现在我不想这样过了,以后孩子的抚养该归谁

离婚 2019-05-24 09: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时,双方可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孩子三岁父母离婚。一般情况是以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具体判给谁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法律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
    1、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1)离婚后子女仍然对亲生父或母有财产继承权,不管子女是由哪一方抚养、也不管子女的年龄是多大。
    (2)但,如果离婚后的父或母留下了处理自己遗产的遗嘱,他的遗产就要按遗嘱来处理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和其他继人共同继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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