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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出生时由于医生的失误造成右侧锁骨骨折,这算是医疗事故吗?医院要求法医鉴定,该找当地的什么部门?医院该承担大约多少的经济赔偿?医院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2-19 17: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
    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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