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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我从出租人那里租了一套房子,租金800元/月,押金8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视为违约,我提前退房也视为违约,罚款800元。租金在十月底支付。今年10月初,我想搬家,并向房东问好。他没有说是或不是。考虑到我搬走了,没有其他人会租房子,我找了另一个人来租房子,并打电话给房东与想租房子的人签订了合同。房东来后,他没有终止与我的租赁合同,在没有退还押金和剩余21天的租金的情况下,他与其他人重新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从10月10日开始。他们签字后,我要求房东退还21天的租金和押金。房东拒绝退还租金,说我违反了合同。房东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但也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与我签订的合同到期且租金已支付时拒绝退还租金,并且没有与我协商退还租金和押金。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房东退还剩余21天的租金和押金吗?

房产纠纷 2022-01-13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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