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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在青岛的一次车辆事故,对方是主要责任70%,我方是次要责任30%。2013年10月18日通过交警队调解各自走保险理赔,对方当时签下欠条,约定2013年11月10日还钱,但对方至今没有还钱,我方多次给对方致电,均以不方便接听为由不接,现在更是连电话也不接,回复短信也没有,考虑到法律时效问题,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对此的法律时效截止日是什么时间,请给与明确回答,谢谢帮助。

债权债务 2018-12-14 12: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在20年内,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2年”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就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也就无从计算诉讼时效,不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经出借人催讨后,借款人拒绝归还贷款的,则诉讼时效为借款人拒绝之日起计算二年。  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也只是确认了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日期,也同样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所以不存在二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个人认为,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和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都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的欠条在时效上的效力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情形。如果走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则不受限制,如果劳动者单纯以欠条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工资欠条的时效是两年。
  •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结合你的情况,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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