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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012年在青岛A区法院起诉被告借款未还纠纷,法院2012年调解被告13年5月还款,未果,我于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今15个月没有进展(我有被告名下的房屋抵押及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现在告知我抵押房产被另外B区法院以他人和被告的诉讼中保全查封(首封)所以无法执行,我现在又几个问题咨询您1,B区法院的诉讼自2012年5月3日立案至今已27个月,未开庭未审理未调解未判决,这样的严重逾期审理是否违法?如何追究?2,B区法院的承办法官在2012年5月3日保全查封被告抵押给我的房产,2014年4月续封,两封协执通知书,但民事裁定书仅使用2012年首封的同一封,请问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吗?3,因为有B区法院的保全查封(首封),我的案子就无法执行吗?谢谢我于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今15个月没有进展(我有被告名下的房屋抵押及优先受偿权)未开庭未审理未调解未判决,请问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吗?

调解 2019-05-17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而无法在判决后立即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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