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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与前妻早年前离婚..有一女随母.后来此男和一女同居.但是一直没有结婚.前几年此男病危.同居女方出走.直到此男去世.她都没有照顾过..此男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处.等他女儿回去送葬完毕.同居女又回此屋居住至今.现在此男女儿想收回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却遭同居女的拒绝.并拿出一张遗嘱.说此房留给她.遗嘱没有公正过.没有父亲亲笔签名和手印.不能确认遗嘱是真是假.请问这房产能不能要回来..某男与前妻早年前离婚..有一女随母.后来此男和一女同居.但是一直没有结婚.前几年此男病危.同居女方出走.直到此男去世.她都没有照顾过..此男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处.等他女儿回去送葬完毕.同居女又回此屋居

离婚 2019-03-01 1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 你好,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根据你的陈述:
    1、如房屋买卖合同是结婚登记后签订的,无论写一人还是二人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婚前签订的,由于买卖合同上只有你丈夫的名字,因此该房屋依法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
    2、关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其中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同时,在所有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你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判断你父母的遗嘱是否有效或者如何更好完善之。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您的意思是,想留一份遗嘱指定将来哪些人能继承您的遗产?n如果是,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1)如果您能写字,可以自己亲笔写一份遗嘱,写明您和您指定的继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您的遗产有什么(有证的写上证书编号),再写清楚指定由谁继承,然后写上年月日、再签上您的名字就行了。
    (3)可以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这个效力最高。
    (2)请2个以上和继承财产没有利害关系人的代您书写遗嘱、您最后签名。
    (4)录音遗嘱。您自己说,录音,也要求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见证人。
    (5)紧急情况下,可以做口头遗嘱,同样要求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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