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的朋友是产科护士,当天有一产妇待产,凌晨一点多肚子疼要求找医生,护士去找医生,医生没有过来检查,很不耐烦就说十点多查宫口开一指尖,现在也不会有大的进展不用查。凌晨三四点直接送分娩室就行,护士回去按照相关程序作了胎心监护等,指标正常,两点多患者再次要求找医生,护士根据自己平时看产经验继续做相关处理,没有去找医生,凌晨四点多的时候患者疼痛规律频繁,有生产迹象,护士再次找医生,医生依旧不是很愿意动,护士甚至求她出来检查,正好这时又来了个危重产妇,医生就出来给这个患者检查并告知护士可以送分娩室,由于整层楼就她一个护士,所以她着急回去处理刚来的危重产妇,把这位患者送到分娩室后告诉分娩室医生给患者查胎心等一系列检查,分娩室助产士答应并让护士可以回去,当护士走的时候分娩室还没有给做胎心监护,四点四十到五点十分之间分娩室打过三次电话让医生去接产。由于医生在处理危重产妇,说等会,那边说可以,五点十分左右三次分娩室直接打到医生手机说孩子生出来就死了,送过来就没有胎心。随后医院就对此事展开调查,患者家属情绪很不稳定,一口咬定是护士的责任,护士也说明了当时的情况,第一次确实是找了医生,医生不愿意来,而根据自己判断作出结论说没事,可当时医生一言不发。后来护士配合医院写书面事情经过,护士长也让护士等处理结果。患者家属开始要告护士及医院,被医院压下来私了,赔偿12万,家属同意。然而就在这几天事情发生的转变,医生不知道用什么办法把责任都推倒护士身上,护士也承认自己有错,但不是主要责任,现在变成医院,家属,都针对护士,护士长更是找护士谈话,说护士不该一直不出面,怕护理部看护士没有做出表态辞退护士,让护士写检讨,交到护理部,和护理部承认错误,期间不要说其他人有没有责任,这样会让护理部觉得护士人品有问题,不一定会辞退。护士按照护士长的要求写了检讨,去护理部承认错误。可结果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好,护理部听完检讨和护士的叙述反倒说,她出这样的事,医院有权辞退她,就算不辞退也不能再原有岗位工作,调离岗位如果别的科室不缺人或者不要他,还是要辞退。护士就很莫名其妙,总觉得这中间像是一个圈套让自己把责任都承担,当初没说辞退是因为护士的责任应该不是主要的,但是有了这个检讨医院就顺理成章的辞退护士,因为护士是合同制,并不是正式职工,而医生确是正式的。我很想知道,这件事律师怎么看。这种带有诱骗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在法律上是什么样的认定结果?如果护士被辞退还需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赔偿患者的12万)。如果护士被辞退我们应不应该维权?并不是正式职工,如果护士被辞退还需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如果护士被辞退我们应不应该维权?

劳动纠纷 2019-05-13 19: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而言,首先必须确定医院对于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要求医院按照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但是该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对于事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多大的过错这些问题因为医疗活动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一般人是没有办法判断的。
    建议您向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申请进行鉴定,以确定上述事项。在进行鉴定之后,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并且明确了医院的责任比例的,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的双倍"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汕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