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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改房是在95年?当时根据政策由拆迁房用爷爷的工龄买断的?二老并无经济能力?买房5万元是当时我父亲全额支付的?房产证上当时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就写了我奶奶的97年闹闹过世??因当时遗产概念还不是很普遍??并且父亲的3个妹妹都早已经出嫁老人是和我们住的??父亲是主要赡养人?二老并无经济能力?一切费用都由父亲承担?故此当时父亲的三个妹妹并为提出房屋遗产分割?我一直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里(当时动迁?户口是奶奶和我二人??后来结了婚?有了孩子??妻女都挂在该房改房的户籍中)房子也一直没有过户??到现在已经17年了?几个姑姑都觉得?房子是爸爸买的??老人又是和我们住的?按中国人的传统?房子归父亲?也没有异议?也没有要求财产分割?一切都风平浪静日前?姑姑过世?其丈夫和女儿提出要作为遗产转继承人??分割房产??并产生纠纷问题一:?我对这个奶奶名下的房改房?拥有居住权吗?我在这里住了20多年了现在一家三口都住在这个房子里??如果要求分割房产?社会房价那么高?我无力购买新房并无力支付分割房产的补偿金问题二:3个姑姑是做为财产继承人??在17年中都并为提出房产分割?转继承人现在提出分割?是否合情(姑姑是有至亲不想要很正常?但是他的转继承人就不一样的?说白了没有什么大关系)合理(时间已经过了17年?是否有时效性一说?如果不公诉?到20年后怎么处理该房子?我还能住吗?)问题三:退一步讲?真的要分割?当时奶奶和我们住的?奶奶残疾(盲)长达5年生活不能自理?都是我和父亲照顾生活起居??姑姑则一到二个星期来看望几小时?并没有任何经济给予)?那么分割财产是?是否按遗产法?对于转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并且当时购买房子的5万元是父亲出资?这个有影响吗?3个姑姑是做为财产继承人??在17年中都并为提出房产分割?转继承人现在提出分割?是否合情(姑姑是有至亲不想要很正常?但是他的转继承人就不一样的?说白了没有什么大关系)是否有时效性一说?如果不公诉?到2

继承 2019-05-23 05: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
    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 ,然后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 产时,可以多分。
      
    4、因为遗产涉及房屋这种不动产,通过法院判决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时候 ,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首先需要对房屋进行一个价值评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按照 房屋的价值和对应的分配比例给其他继承人以金钱;
      
    (2)、如果没人承担起这个金钱的分配,可以将房屋交给法院进行拍卖,然后 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现金分配。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交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有遗产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死后这些财产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没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遗产管理人为保管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从遗产中偿付。所以,如果你先前确定好一个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可以避免许多的麻烦。当然,没有确立的话,法律也给了相应的救济。法院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
    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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