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2年4月因身体不舒服辞职,胃痛了几个月,于2012年8月6日在重医附一院进行了全麻胃镜。当时本来做普通的,但是因为我容易因为插管进胃里会造成反应,因为我对这些心里很过敏,而且那种比较痛,在网上查询全麻胃镜后就选择了全麻。?????当天上午做的,先检查了肝胆胰脾肾彩超均正常。随后在咨询师的指导下先是喝了一小瓶麻醉咽喉的药,大约十五分钟后进胃镜室,看到她在进行准备,从右边帘子那边床拿了个半透明的绿色软管。麻醉师是名女医生,因在网上查了注意事项,在医生没告知我要说有过什么病的时候我拉着她的手告诉了她我有鼻窦炎,身体有些差容易过敏。然后我右侧躺在床上她就开始给我右手静脉注射。然后把固定嘴巴的的白色的头罩带我头上。然后她把静脉输液开关开了,我3秒就没有知觉了。?????当时爸爸陪同我去的,事后问他说大约做了半小时。做完后我还被推出胃镜室还是昏着的,就是不能自理,被我爸扶在坐位上。当时就右侧耳后很痒痛。得到的胃镜结果是浅表性胃窦炎,幽门螺杆菌检测++。?????当天下午就在家睡着了。晚上看东西就有一团青的和那种百合窗帘那种影像条纹。闭眼经常有看见物的折影光线,看东西有。偶尔有偶尔没有,至今也是。胃非常痛,胃那一边全黑了,估计是打了麻药吃药后的色素沉淀。最令我不可理解,第2天我就去问胃镜室的医生。咨询的一听我说的就马上躲进室内。我看到有个男医生坐那,问他你们这个全麻胃境怎么做了不舒服,我轻声询问,过程都没有凶过。我得到的不是说胃镜对人暂时有什么伤害,而是他冒出来的一句:“我们没有全麻胃镜”。当时我吃了药也不舒服,小腿就像有液体流一样的起了白色的妊娠纹,就找医生退了药、随后几天在洗澡的时候,才发现胃左边肋骨那竟然有2个针孔状,2个的上面还有条横伤口,其中有个针孔非常大深。过了差不多一年,虽然长齐了但是最大的那个孔还是看得出来。上面那条线现在看起来也像是个针也。2个月来大规模脸上出水痘,耳后,脖子上,身上,喉咙痒痛有痰,一直反复,至今2013年6月也在陆续出,而全身全是红点以及突起的白色的像鸡皮疙瘩的,一碰皮肤普通的搓就红一片。?????当时就觉得很奇怪,怀疑过敏起反应医生是不是急救采取什么措施。后来在网上查,否定了这一想法。我非常担心。后因爸爸住院母亲内风湿我一人照料无法分心于2012年11月在另一3甲医院检查了,HIV和梅毒,均为阴。随后检查了乙肝,2项阳3项阴。为曾经得过肝炎好了的或者有抗体者。而后母亲因风湿疼痛住院半月。随后照料。在2013年开始一直咳就没有好过。近几月咳得更严重。于2013年6月在重钢医院住院输液。期间又检查了下丙肝,没有感染。但皮肤现象全身都是。现在全身全是小的鸡皮疙瘩和红疙瘩还有有时候出现过几天就消的小红斑,眼睛问题越发严重。(眼睛在做胃镜前有飞蚊。视力差。看银光屏有些模糊闪光。)????做胃镜后,一闭眼,争光屏的数字?就在跳,从本来的位置跳到下面)。指甲在做胃镜前是浅粉白色,不是紫红就是深红。首先我投诉并非想要得到赔。再多的赔偿也买不回来健康。对于我本来身体不好的人来钱对我永远都是后面几位。但是我想讨个公道。为什么在病人全麻后会在那里进行扎针,到底注射了些什么?或者是什么病毒亦或者把病人当药物实验品?在病人询问胃镜不良反应,竟然豪无医德全躲进室内,然后还否定有“全麻胃镜”这一说法。希望你们可以重视下。我实在是很想知道什么情况下会在病人那个地方扎上针扎。至今都在痕迹?(我只知道全麻的麻醉师是个女的比较年轻短发。检查单上的检查医生是陶小红。)????我想问下,这个是不是在我全麻抽了骨髓?!因为实在是太深了,这过后我去看皮肤科三军医的看伤口都说像是动了手术的。但是我要是昏迷假死什么的,急救会在那里扎针?而且有一个伤口0.2M大很深,最深处就一个针孔。没有流血。????麻烦各位懂的回答下我,我实在对医疗不太懂。就是在网上查了下不和问了下不可能在那动针什么的。我想问下这种怎么办?怎么才可以告她。然后她把静脉输液开关开了,估计是打了麻药吃药后的色素沉淀。过了差不多一年,或者是什么病毒亦或者把病人当药物实验品?

综合法律 2019-05-11 12: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感染的原因很多,有院内感染可能,也有自身致炎因子感染可能,具体需要看看细菌培养报告以及术后医院做的抗感染措施综合分析。

    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根据鉴定来判断责任。

  • 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输液过敏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1.首先如果该死者是属于某个用人单位的职工的话,并且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赔付,还可以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肇事司机或车主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各个责任承担主体的责任大小)。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2.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住院费等费用。如果死者死亡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只是一般的车祸行为的话,那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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