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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未成年同居,男方致女方怀孕后,男方及其家人要求女方生孩子就负责任,而女方因为高危疾病(心脏病)不适合早孕,要求堕胎。届时男方应当付什么类的责任?两个未成年同居,男方致女方怀孕后,男方及其家人要求女方生孩子就负责任,届时男方应当付什么类的责任?

离婚 2019-01-24 0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其离婚请求权虽受限制,但不是绝对的。在男方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提起的离婚诉讼,仍应受理。所谓正当的理由是指:
    (1)双方确有不能继续生活的共同的、重大的、紧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紧迫性及时受理男方的请求。
    (2)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后,如婚后通奸受孕属实,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 我国法律虽然不会受理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离婚案件,但是如果双方同居且有孩子的情况下,不能够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而诉诸至法院的,可以依法由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会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双方有无不良嗜好来确定谁来抚养子女。
  •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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