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亲戚家的孩子(孩子有轻度智力问题)于2012.12.23日下午在酒楼就餐后玩耍时不慎从酒店摔下(何处摔下具体位置不明,从跌落点估计应该是四楼厕所窗台摔下。摔下时是挂落在底楼一棵树上的。)当时,路人发现孩子及时报警并通知家长,警察到场护送孩子到医院并做了笔录。现在孩子在儿科就医已花费3万有余,医生诊断孩子手肘骨裂,头部受创有伤口。现已给孩子的手做了手术植入了钢针,后续花费不知道还需要多少?医院的高额医疗费实在是令亲戚家承受不起。(亲戚家是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多少文化知识,干的都是力气活,遂拜托我来寻求法律质询)。孩子从事发到住院期间,金贝酒楼负责人都没有来医院看望过孩子,更别提支付医疗费了。他们这种不闻不问的处事态度,实在令人寒心。我亲戚又是老实人,想着孩子能医好没有大碍就罢了,可是现巨额的医疗费跟孩子日不见好的病情让他们实在无力承受。所以在事后半个月,亲戚去酒店找负责人谈赔偿的事宜,可是酒店管理人员一味推脱责任,不理不睬。只是象征性的排了两个人去医院看望了孩子并不承认孩子是在酒店出的事。只是表示可以作为人道主义帮助的立场赞助2000元给亲戚家。具体的情况就是这个样子,遂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就是像我亲戚孩子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找酒店索赔?如果能索赔的话,具体应该怎样索赔及能索赔的金额大概是多少?问题比较多,还望能回复一下才好。不甚感激。(另外如果私下商谈赔偿事宜未果,考虑法律援助的话,可不可以利用酒店厕所窗台高度不足,并且没有护栏这一证据来控告酒店监管不力,不能保障酒店食客的人身安全,遂追求法律赔偿?)后续花费不知道还需要多少?具体应该怎样索赔及能索赔的金额大概是多少?遂追求法律赔偿?

交通事故 2019-05-22 07: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赔偿金额是多少?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医疗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的相关项目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医疗费
    医疗费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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