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投诉申通开具伪证,误导淘宝做出错误判决,导致在卖家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原厂原封的吸奶器被损毁,买家得到淘宝仲裁,退货成功,给卖家造成巨大损失。事情经过如下:6月23日当天下午签收货物,4小时候买家联系卖家,说:吸奶器马达圆滑的表面有一个坑,提出交涉。作为卖家没有同意:1、卖家明确告知买家吸奶器作为妇女乳房贴身之用,拆封之后不退不换(淘宝详情页有明确告知)2、卖家淘宝详情页有明确告知:签收时当快递面验货,如果有问题及时联系卖家,卖家会接受退换货。(买家在签收4小时后跟卖家沟通说商品有破损、如果商品有破损且当快递面验货应该及时通知卖家退换货,既然没有收到签收时的电话通知,卖家认为买家接受此商品)。买家与卖家协商退货未果,于6月26日提交天津申通提供的证明(内容如下:兹有从北京寄往天津一份快件,单号:76836038xxxx,收件地址:天津河西区xx道xx公寓1-2-601,收件人:周x?1382134xxxx,此件于6月23日由天津河西一公司正常派送至客户手中,收件人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签字后当业务员面验货,据客户称内件为吸奶器有凹痕,现特此证明!?????????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6月26日),发起淘宝仲裁,淘宝仲裁时三方通话时,买家承认当初签收时只拆封了运输用包装箱(此处简称为外箱,当初卖家使用外箱套装了原厂原封的吸奶器纸箱,此处简称为内箱),并没有当着快递的面拆开内箱检查吸奶器内件(包括马达、机器配件),此处可以求证淘宝第一次三方通话的电话录音,当时淘宝客服明确提醒买家,你买的是内件,不是外包装,所以签收验货时单纯检查外包装是不够的,买家有责任和义务认真验货,本件事情买家有责任,没有尽到验货责任。后买家通过天津申通再次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证明如下:兹有北京寄往天津一票快件,单号为:76836038xxxx,收件地址:天津河西区xx道xx公寓1-2-61,收件人:周x,联系电话:1382134xxxx,此件于6月23日由天津河西一公司业务员苏xx派送至收件人手中,收件人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签字后当业务员面拆封验货,发现内件物品表面有破损,特此证明!?????????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7月24日后买家推翻了此前自己的口供,与申通投递人员串通,声称:当快递人员验货,且发现拆封后物品表面破损。矢口否认此前的口供:只当快递面拆封了外箱,没拆内箱。但是淘宝还是采用此份证明(淘宝声称已经与天津申通、发件人、收件人电话核实后,人为可以采信)。作为卖家,我对买家的做法有两点存疑:1、为什么第一次与第二次的口供完全相反;2、申通提供的两份证明材料存在矛盾的地方(第一份“据客户称”、第二份“发现内件物品表面有破损)。有以上两点,可以断定天津申通在作伪证。但是因为淘宝采信了天津申通提供的”证据“,买家如愿得到退款,货物退回北京(目前还暂扣在顺丰网点)。淘宝客服称:卖家作为发货方与北京申通有合同约定,商品应该安全送达,现在商品在天津派送时出现商品破损(天津申通提供了证明材料),此商品的破损应该由作为发货方的”北京申通“与天津申通协商赔付给我卖家。期间卖家、淘宝、北京申通客服5号线三方通话,申通同意赔偿,但是一周后,北京申通得知商品金额940多元后,拒绝理赔,说:如果金额几十元就直接赔给我了,金额太大了,没法赔偿。请问:我的问题应该找谁来解决?天津申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从中作梗,导致淘宝误判。我的诉求:1、如果申通内部承认天津申通出具伪证,由天津申通书面道歉。全额赔偿卖家损失(942.xx元)。??????????2、如果天津申通没有出具伪证,商品运输过程中商品出现破损,要求北京申通全额赔偿卖家损失(942.xx元)。??更新:买价通过顺丰退回的货物,因为我一直在等申通的协商结果,所以让派件人员给我暂扣,这两天忙,没顾上,今天查询发现货已经被发件人召回去了,等于我钱货两空了。象我这样的事情,该如何解决?起诉天津申通证据作假?起诉买家欺诈?

消费者维权 2018-12-15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
      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比,只能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能被适用。即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其实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例如某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 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够满足使用要求所具备的特性。一般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外观质量等。①性能。即根据产品使用目的所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包括正常性能、特殊性能、效率等。
    ②寿命。即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期限。包括使用寿命和储存寿命两种。使用寿命是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工作总时间。储存寿命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功能不失效的储存总时间。
    医药产品对这方面规定较为严格。③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特别对于机电产品,可靠性是使用过程中主要的质量指标之一。④安全性。即产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
    一般要求极其严格,视为关键特性而需要绝对保障。⑤经济性。即产品寿命周期的总费用,包括生产成本与使用成本两个方面。⑥外观质量。泛指产品的外形、美学、造型、装璜、款式、色彩、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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