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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9年前再婚,婚前购有一套房子,分期付款。婚后缴1万的尾款并取得房产证,婚前未进行任何公证等相关手续。若现母亲将该房赠与给我:?1)基于此情况该住房房产应是如何分配的??2)若办理房屋赠与子女手续,继父需要一同到场办理手续吗??3)房屋赠与需要那些费用。

房产纠纷 2018-12-28 02: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赠与的条件  
    1、房屋赠与关系的主体资格需适合  作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赠与人需依法成立,国家机关需根据有关法律设立,企业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经民政部门的审核批准;作为自然人的赠与人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对于受赠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赠与人对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  房屋赠与决定了房屋的权属,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仅对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当事人,如房屋的承租人、借住人,或者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当事人,如代管人等都不能赠与房屋。不具有所有权的当事人行使房屋赠与权的,至少应当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如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经营管理权,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3、不得赠与的房屋  对禁止赠与的房屋,法律作了下列规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赠与,赠与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支付出让金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不得赠与。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者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赠与。  
    (4)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  
    (5)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6)房屋已经被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设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房屋。如果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赠与房屋。  
    (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
  • ;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  
    (1)、文件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需要签订赠与合同。  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注明住房是否赠与子女个人所有,还可以注明受赠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没有赠与合同注明是赠与子女的个人住房,那么子女在已婚身份前提接受赠与,这房子就是子女和配偶婚后取得共有住房。  如果父母和子女有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的责任义务,一旦子女违约,父母是可以主张收回赠与的住房。以此可以保障父母的权益。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原则上三个子女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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