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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父母有公证遗嘱他们百年后将唯一房产一处留给我,现我父亲和我担心,我父亲如先去世,我母亲会改遗嘱。我和我父亲现在想做一份新公证,让我父母都承诺,如何一方不在世后,另一方不单方面更改遗嘱。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有效吗?请您帮助!谢谢您!

继承 2018-12-23 1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更改遗嘱不需要带房产证。  
    2、更改遗嘱的,由立遗嘱人重新订立遗嘱即可。但是,如果之前遗嘱是公证遗嘱的,只能再通过公证的形式更改遗嘱,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更改遗嘱。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订有多份遗嘱的,以其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就是说,在订立新遗嘱后,原遗嘱视为已经更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关于遗嘱的生效方式有多种,但是改遗嘱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说:遗嘱是不能修改的,修改的遗嘱无效。但遗嘱可以重新确立,确立遗嘱时必须声明前面的遗嘱无效作废,并同样需要遗嘱人、见证人签字捺印(或者律师在场),也可到法律公证机关进行公正。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您好,遗产按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
    遗嘱无效的话,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也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有效,父母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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