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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农民,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请从概念上给我区别一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农业用地的区别。??2.在农村全村农民共同劳作打坝填土造的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还是集体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投资或个人投资、集资造的地)如果是集体农业用地,在1985年以前,村干部把这块集体土地租给个人办铁厂合法吗?铁厂经营不善倒闭,村里收回地块后还是集体农业用地吗???3、集体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不是必须通过村民会和村民代表会?

房产纠纷 2018-12-16 1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1、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你的土地。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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